在當前全國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關鍵時期,全國人民眾志成城,共戰疫情,卻也有一些商家生產、銷售偽劣口罩謀取私利,甚至個別患者隱瞞病情、不服從隔離等嚴重違法行為。事實上,在預防和控制突發傳染病期間,這些行為可能已經涉嫌犯罪。
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這些行為可能觸犯的犯罪及罪名。
一、危害國家安全類犯罪
1.利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觸犯了《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涉嫌犯“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最高可判刑十五年。
二、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
2.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涉嫌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3.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的,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涉嫌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刑七年。
4.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蔓延,未經批準擅自斷路阻斷交通、毀壞交通工具的,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涉嫌犯“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交通工具罪”,造成嚴重后果的,最高可判死刑。
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類犯罪
5.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最高可判死刑。
四、侵犯財產類犯罪
6.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搶險救災物資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涉嫌犯“搶劫罪”,最高可判死刑。
7.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涉嫌犯“聚眾哄搶罪”,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最高可判刑十年。
8.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涉嫌犯“詐騙罪”,最高可判無期。
9.在已被感染、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期間,乘機入戶盜竊公私財物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涉嫌犯“盜竊罪”,最高可判無期。
五、擾亂公共秩序類犯罪
10.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涉嫌犯“妨害公務罪”,最高可判刑三年。
11.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涉嫌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最高可判刑十五年。
12.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信息,在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他人在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最高可判刑十年。
六、危害公共衛生類犯罪
13.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新型冠狀病毒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準許或者縱容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和疑似感染者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病擴散的工作的;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均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涉嫌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刑七年。
14.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對已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者或者疑似感染者進行診治,造成貽誤診治、交叉感染或者就診人殘疾、死亡等嚴重情節的,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涉嫌犯“非法行醫罪”,最高可判刑十五年。
七、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
15.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觸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涉嫌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最高可判死刑。
16.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觸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涉嫌犯“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最高可判無期。
八、擾亂市場秩序類犯罪
17.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涉嫌犯“虛假廣告罪”,最高可判刑二年。
18.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涉嫌犯“非法經營罪”,最高可判刑十五年。
九、侵占、貪污類犯罪
19.利用職務便利侵占、貪污用于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涉嫌犯“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最高可判死刑。
20.挪用用于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涉嫌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對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可判刑七年。
十、瀆職類犯罪
21.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涉嫌犯“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最高可判刑十年。
2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工作中,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觸犯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涉嫌犯“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最高可判刑七年。
23.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觸犯了《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涉嫌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最高可判刑三年。
十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類犯罪
24.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涉嫌犯“污染環境罪”,最高可判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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